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概述

发布时间:2021-06-23 09:20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